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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学术委员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有悖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行。
学术委员不得私自对外传播课题研究内容。
学术委员在公开媒体上以学术委员会名义或者学术委员身份发表相关言论,应当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任期与本会每届任期相同。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但应当得到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
学术委员会可以邀请财税领域具有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从税务系统、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有较深理论造诣、较高学术声望和较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在人员构成上注重系统内外、新老交替、老中青结合,以增强创新能力和活力。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日常具体事务由本会研究部承担,并指定一人担任学术秘书。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会非学术委员的领导可以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本会召开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可以邀请学术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必须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企业等联系,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参加本会课题研究时,对其所在的课题组负责,课题组对本会负责,成果转化应用由本会负责。
鼓励学术委员与相关单位合作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本会为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委员开展工作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本会为学术委员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应当于次年三月底前向学术委员会填报《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年度科研成果情况表》,并简要介绍参加相关学术活动及会议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